商务部公告2015年第33号 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反补贴措施进行期终

来源:兴方圆认证网   责任编辑:小沈   更新时间:2015-10-12   浏览: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2015年第33号 
【发布日期】2015-8-28 


  2010年8月29日,商务部发布该年度第52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实施最终反补贴措施,实施期限为自2010年8月30日起5年。2013年8月,商务部发布2013年第56号公告,依法认定相关公司更名事宜。2014年7月,商务部发布2014年第44号公告,公布对该反补贴措施的再调查裁定,调整了反补贴税率。 

  2015年6月23日,商务部收到中国畜牧业协会代表国内白羽肉鸡产业提交的反补贴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补贴措施,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的补贴可能继续发生,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裁定维持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实施的反补贴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有关规定,商务部对申请人资格、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同类产品有关情况、反补贴措施实施期间被调查产品进口情况、补贴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及相关证据等进行了审查。现有证据表明,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关于产业及产业代表性的规定,有资格代表中国白羽肉鸡产业提出申请。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的主张以及所提交的表面证据符合期终复审立案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5年8月3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所适用的反补贴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继续实施反补贴措施 

  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补贴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继续按照商务部2010年第52号公告、2013年第56号公告和2014年第44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税率征收反补贴税。 

  二、复审调查期 

  本次复审的补贴调查期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三、复审调查产品范围 

  复审产品范围是原反补贴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0年第52号公告中的产品范围一致。